23万余元,足够装修一套新房子了,赔了这么一大笔钱,只因选了没有资质的装修人员。不久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业主老黄一家存在选任过失,被判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请了无资质人员装修新房
2012年7月,退休多年的老黄拿出积蓄,在市区买了一套楼中楼,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和儿媳的名字。他还全权负责,张罗起新房装修事宜。
当时,老黄找到装修匠邱某,将房子的土水、木活、墙壁粉刷上漆等包工包料承包给邱某,自己则负责看进度、监督质量。而邱某又将土水工程分包给了张某,张某叫来了小工傅某(女)帮忙,每天给她110元工资。
然而,老黄不知道,邱某并不具备施工的相关资质,也没有跟邱某签承包合同。同时,承揽土水工程的张某以及受雇于张某的傅某均无装修商品房的相应资质。
小工施工过程坠楼致残
2013年11月26日,意外发生了。傅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到一楼,落下了一级伤残。在傅某住院期间,张某、邱某和老黄分别支付了1万元、3万元和1.2万元医疗费,其余损失均未赔偿。
傅某本来家庭经济情况就不是很好,如今还摔成一级伤残,无疑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索要赔偿,2014年,傅某一纸诉状将老黄、张某和邱某都告上了法庭。之后,因为老黄的儿子黄某和儿媳洪某为商品房的实际所有人,而被追诉成被告。傅某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护理费等多项费用共计200多万元。
2014年12月8日和2015年1月13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该案。
庭审中,老黄称当时并不知道邱某没有资质,对于邱某将工程外包给没资质的张某、傅某也不知情。傅某应自己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负担起经济损失的主要部分,其他损失赔偿应该由其雇主张某承担。他认为,自己对原告的安全事故无任何过错,无须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和洪某觉得更冤,两人均辩称,房子是父亲以两人的名义购买的,装修事宜都是父亲在负责,装修费用也是他与包工头结算,这起事故怎么能跟他俩搭上边儿?
选任过失被判赔23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某、洪某因为装修商品房,由老黄出面,把装修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装修商品房相应资质的邱某。由于老黄和黄某是父子关系,因此,老黄与黄某、洪某之间形成表见代理关系,老黄以上代理行为应由黄某和洪某承担民事责任。从而,黄某、洪某与邱某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黄某、洪某作为工程的定作人,在选任邱某承揽装修商品房时,没有审核其是否取得装修商品房施工资质,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办法官说。
因邱某承揽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张某,因此,邱某和张某之间的关系也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张某又雇用傅某,从而与傅某形成雇佣合同关系。
傅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坠楼受伤,作为雇主张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邱某将部分工程承揽给张某时,也未审核张某是否取得相应资质,也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傅某本身未取得相应资质,且在施工过程中自身存在过错,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都是引起事故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傅某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最终确定为157万余元。同时,法院作出判决,由张某承担本案事故50%的赔偿责任,傅某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邱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而作为屋主,黄某和洪某要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扣除老黄之前支付的1.2万元医疗费,黄某和洪某还应赔偿傅某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蔡宗场 杨玲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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