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某卫浴公司发现自己公司网站登录不了,一查方知,原网管离职后将公司域名篡改,并占为己有。公司出面索要不成,反被要求出价5万元赎回。
昨日,记者从南安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获刑。
公司域名被改
离职员工要价5万元
2011年1月,南安某卫浴公司向江苏一家网站管理公司注册一个域名,并支付该域名的相关费用。
当年4月6日,该卫浴公司聘请了来自江西的周某(男,1976年生)负责公司平面设计及网络维护。周某入职后,全权负责公司网站管理。去年10月18日,周某离开公司,但公司域名密码并未修改。
今年4月某日,卫浴公司一名员工准备登录官网更新信息,电脑屏幕却弹出提示称“密码错误”。该公司立即与网站管理公司联系,却被告知,早在2012年12月13日,前管理员周某就打电话到江苏,称卫浴公司只是空头公司,要求将原域名归其到个人名下,并与网络管理公司签署协议。于是,网站管理公司便将域名改为周某个人使用,周某随后修改了密码。
卫浴公司随后与周某取得联系,要求他将域名还给卫浴公司。没想到周某却狮子大口开,要价10万元。经多次协商,周某咬定要价5万元。
无奈之下,卫浴公司只好向南安警方报案。
今年5月2日晚上8时许,民警在厦门同安将周某抓捕归案。
庭审时拒绝认罪
称域名为自己所有
今年9月,警方侦查终结、检方提起公诉,周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在南安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周某辩称,这个域名是他几年前注册的,后来卫浴公司使用,因此拒不认罪。
周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该域名所有权归属存在很大疑问;被告人在离职交接后,卫浴公司却没有及时对公司域名密码进行更改,存在过错;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属于犯罪未遂,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检方提出,根据相关证据表明,周某于2011年4月6日进入卫浴公司,而卫浴公司的域名是2011年1月1日注册的,且注册时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全套手续,足以证明该域名是公司注册并且所有的。
同时,检方还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信息技术人员,在其离职后应尽保密义务,但被告人不仅没有尽保密义务,还在离职后利用原先职务之便,对该域名密码进行更改,进而对公司敲诈勒索,存在主观恶性。
庭审中,控辩双方你来我往,辩论激烈,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敲诈勒索罪名成立
一审获刑1年6个月
近日,法院再次组织控辩双方开庭。
经过双方质证、辩论,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存在先通过在某卫浴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域名密码,提供虚假资料,将原属该公司所有的域名过户到其名下,再向卫浴公司强行索要5万元的事实,有证据证实,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周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周某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犯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南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记者 黄俊腾 通讯员 杨煌娟 孙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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