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被中国银行南安支行告知名下的信用卡存在七次不良信用记录,且该记录已存在十年,南安的杨某傻眼了,因为他从未申办该银行所说的信用卡。与银行交涉未果后,杨某将银行告上法庭。
1997年7月24日,杨某在中国银行南安支行申请开通一张信用卡,之后,该卡一直正常使用,到2002年,该卡使用年限到期作废。杨某表示,按银行相关规定,银行应另行补办一张信用卡以快件或挂号信的方式寄给他。但不知何原因,他一直没有收到银行的任何信用卡。直到去年3月29日,他接到银行通知去处理另外一张信用卡使用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及违约金问题。这时,他懵了,因为他从未收到另外那张信用卡,也从未使用过该卡,但这张信用卡却在他名下,而且该卡存在七次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存在长达十年。
庭审时,中国银行南安支行称杨某旧信用卡使用年限届满后,因其未向银行申请换卡或注销,鉴于其满足信用卡到期换卡的条件,且未提出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申请,故在银行系统升级中,其旧卡由系统相应升级匹配为新卡,后者的账目是前后延续的。而杨某述称未收到任何材料,系因其变更了单位地址却未通知银行,其旧信用卡升级为新卡(贷记卡)后,卡内未偿还利息16.45元直接转为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按照贷记卡透支利息计收方式计收透支利息18.24元和滞纳金50元,故截至去年3月19日,账户未偿还金额为84.69元。银行认为,杨某的不良信用记录系因其自身未还清拖欠银行的信用卡利息产生,即使不收取滞纳金和利息,杨某也会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并非银行造成。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南安支行主张杨某欠款未还却无法提供完整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表,结合其诉前出具给杨某的证明中承认80多元系新卡年费累计而成,因此法院认定欠款事实不成立、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判决被告三十日内更正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错误不良信息。一审判决现已生效。(记者 黄雅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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