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把药酒当药不当酒。一名在漳平务工的外地男子杨某因患风湿,为了缓解腿脚酸痛,便喝了一杯药酒,不料骑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因酒驾获刑罚,杨某后悔不已。日前,漳平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在漳平工业园区一宿舍内做客,听说药酒可以缓解关节疼痛祛风湿,便喝了一杯药酒,几分钟后,被告人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03线往溪南方向行驶。当天17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半路,与对向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自己受伤及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杨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便将其刑拘。经检验,被告人杨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330.65mg/100ml血,血醇浓度高出酒驾最低标准四倍,系酒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喝药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喝药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100ml血,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通讯员 陈立烽 俞玮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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