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平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600元。
2015年10月,刘某打听到广东有人出售穿山甲,便开车前往蕉岭县城购买一只穿山甲活体,将穿山甲装入纸箱后放置于轿车后座,途经武平县岩前镇灵岩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一只,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预缴罚金。查获的穿山甲也已放归大自然,未对其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通讯员 李彩芸 曾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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