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连城县地瓜干生产加工业恶臭气体污染整治工作,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近日印发了《连城县地瓜干生产加工业恶臭气体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八十条规定,要求全县范围内的22家地瓜干生产加工企业和提升改造后的11家地瓜干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管理,需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的恶臭气体各个工序进行收集,并安装净化装置集中处置。各项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并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本次整治工作分三批次开展,列入第一批整治的11家企业应于1月20日前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列入第二批整治的11家企业应于2月20日前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已列入提升改造的地瓜干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于3月20日前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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