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空银行卡能卖400元!听上去是不是很诱人?因贪图蝇头小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日前,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强在一QQ群看到QQ昵为“13”的网友,发布“收购银行卡,每套银行卡(含绑定的手机银行、网银U盾等)的收购价格为400元”的消息后,在明知出售银行卡将被用于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前往两家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两张,又以其个人需要为由,让其弟弟办理两张银行卡交给他。
同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强将该四套银行卡(含绑定的手机卡、网银U盾、取款密码等)送往龙岩市某交易城交给该网友指定的联系人。次日,被告人通过QQ联系网友“13”讨要出售四套银行卡的钱时,发现其已被对方拉黑。
经查,被告人王某强出售的其银行卡账户被他人用于诈骗犯罪转账结算,金额为822833元;其弟弟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诈骗犯罪转账结算,金额为4134623元(其中包含被告人账户转入81475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每年都在高速增长,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均属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提醒广大群众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如遇身份证、手机遗失,应及时挂失并补办,以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通讯员 陈立烽 练光红 李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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