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不断推进,晋江民营企业整体法治意识有了较大提升,不少民营企业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成立法律服务部门、风险监管部门等,增强自身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以大刀阔斧的姿态向“内部腐败”宣战,不仅主动清理“门户”,而且敢于自揭“家丑”,敢于向腐败“亮剑”。
民营企业“后院失火”“监守自盗”等内部贪腐现象导致的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企业的权益、商誉,也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日前,晋江法院受理了一起民营企业通过内部监管部门挖出“蛀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审判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丁某利用担任某快递公司旗下福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队长的职务便利(车辆的承包和运输路线、维修、维护、租停车场等),索贿、收受贿赂款共14万元,分给其下属李某友赃款5000元。
2022年1月10日,丁某在他人陪同下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李某友分别向晋江市公安局退出赃款13.5万元、5000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丁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分得的全部赃款,审理中,预缴罚金5万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和李某友退出的赃款共计14万元,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丁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上述案件中,某快递公司通过成立廉政合规中心、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企业内部腐败治理工作,不仅及时揪出“蛀虫”,防止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还高效固定和收集犯罪证据移送司法机关,提高了该案刑事打击力度及对企业的保护效果。
晋江法院法官提醒,民营企业应将治理内部腐败、预防犯罪关口前移,着力健全针对职务犯罪的内部预防和打击机制,充分发挥业务部门、风控部门、监察与审计部门“三道防线”的腐败治理作用,特别要注重加强对财务、采购等重点风险部门和贸易、仓储等重点环节的审查与监督,增强对职务犯罪的风险防范预警及监控,全面挤压职务犯罪的空间,进一步推动业务完善和发展,从而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记者沈茜通讯员尤燕玲尤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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