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2月11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尤燕玲 文/图)担保有风险,千万要谨慎。这不,作为担保人的张某,因故意转移财产拒还钱,就受到了法律的严惩。11日,晋江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张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庭审现场
2016年5月13日,晋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庄某应支付晋江某银行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罚息、复息3.8万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到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相应利息、罚息、复息。作为担保人的张某,对庄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3月14日,晋江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通知被告人张某执行并申报财产,但被告人张某并未执行。同时,在2017年11月10日,张某还将其所有的青阳街道某套房以人民币39万元的价格转售给案外人叶某,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其他开支,未用于履行上述判决确认的义务。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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