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19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赖珊珊)19日,晋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水深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因转移房产拒不执行,被告人洪某洋获刑两年。该起案件也是晋江法院当庭宣判的首起适用“新指导意见”拒执案。
据介绍,洪某种、邵某媚向施某好借款,二人之子即洪某旺与被告人洪某洋两兄弟为该借款担保。2015年12月22日,经晋江法院判决确认,洪某种、邵某媚偿还施某好借款本金人民币159万元及相应利息,洪某旺、洪某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四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在晋江法院向四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被告人洪某洋不但不履行,还将其名下的住宅及储藏室以100万元出售给他人。扣除该房产在出售前存在银行抵押贷款578577.35元,所得款项421422.65元均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中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为保障被告人洪某洋的辩护权利,晋江法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在庭审中,被告人洪某洋对其转移房产的行为供认不讳,晋江法院当庭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洪某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指出,篮球比分直播:7月23日,福建发布《球探体育比分:高级人民法院球探体育比分:人民检察院球探体育比分: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个人达1万元、单位达3万元的,则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若个人金额达25万元、单位达100万元,且达到执行标的额的30%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洋虽然转移财产金额已超过25万元,但未达到执行标的额的30%,故而属于情节严重。法官特别提醒各位在法院尚有判决未履行的被执行人们,若个人转移财产达25万元、单位转移财产达100万元,是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请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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