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是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近几年,房价飞涨、部分城市房屋限购、或者由于感情难舍,种种原因导致“离婚不离家”现象增多,但法院调研却发现由此引发更多纠纷,呼吁社会引起重视。
赵先生离婚一年了,他并不避讳告诉别人自己“离婚不离家”的现状。
赵先生:两个人只有一套房,目前的经济实力又不能再买一套,而且也不可能拿出那么多钱赔偿给对方,所以现在只能暂时住在一块儿,但确实挺尴尬的。
尤女士并不是因为受经济条件所限,或房屋限购政策影响,不得不继续与前夫在一个屋檐下生活,而是为了孩子。
尤女士:我们家孩子今年六年级,马上面临升初中的考试,所以我们考虑的是尽量不因为我们的事情影响到孩子,现在还住在一起,跟原来一样,等孩子再大一点,慢慢向他透露这些事情。
而法院调研却发现,很多象赵先生、尤女士一样选择“离婚不离家”发生纠纷的越来越多。其中排除妨害纠纷最常见,由于矛盾加深,一方会采用锁门、堵门、换锁等方式阻碍对方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而因为各种摩擦引发的暴力冲突,往往会超出家庭暴力的范畴,有的甚至会引发命案。
而像尤女士这样主动选择“离婚不离家”的情形,则受到同居关系纠纷的威胁。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王湘羽就审理过类似的案件,张女士为照顾孩子离婚后十年没离家,最后前夫要与他人结婚,将她扫地出门。
王湘羽:女方长达十年都在这个房屋居住,自己的房子已经没有了,她就面临无房居住的局面。再一个,她为家庭的付出也缺乏婚姻关系的保障。
种种原因,“劳燕分飞”,种种原因,又不得不在一个屋檐下继续生活,其中遭遇的各种尴尬可想而知,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呢?
北京一中院提出,由于客观的经济、居住条件所限,法院判决将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价高涨的现实下对双方财产权利和居住权利的一种保护。但在处理房屋权属问题时,更需要考虑双方关系,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现实基础。
王湘羽:如果双方矛盾突出,情绪对立严重,可以考虑将房屋拍卖或整体出租,房价款或房租由双方分割,或是房屋由双方共有、一方居住并支付对方租金等方式,尽量避免矛盾的激化。
对于双方关系比较缓和,主动表示离婚不离家的当事人,法官也有善意的提示。
王湘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购买大件家庭财产的一些收据票据要妥善保存。如果遇到一些暴力的情况也注意证据收集,比如及时去公安机关报案。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还是建议及时办理复婚手续,毕竟婚姻关系能提供一个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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