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班线路不合理 无证据证明正在处理工作
天河区人社局在答辩材料中表示,对于原告认为的刘老师为高校教师,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刘老师在事发前一晚和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校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情形,不予认可。
首先,事发当日警方的询问笔录显示,原告表示刘老师的身体一直很正常,且刘老师在事发前段时间以及事发当天,并没有任何异常或反常情况,这与刘老师同事黄某的说法一致。黄某证实,刘老师在事发前一日,也就是3月7日在单位工作到晚上近8时,离开单位前,其并未注意到刘老师有何不正常的地方。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刘老师在家吃完早饭后去上班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刘老师当天所乘的公交车线路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及附近站点,其乘坐该路公交车并不是其上班的合理路线。
此外,本案也未有证据显示,刘老师乘坐公交车时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因此,刘老师在公交车上猝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依法不予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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