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对“过劳死”说不
“我国必须通过立法对‘过劳死’说不,只有这样,才能减缓乃至遏制‘过劳死’的攀升趋势,才能更加充分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王文华说。
王文华认为,我国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当前有着很大的生存、发展压力,税负、地租、用工成本等方面的负担沉重,但是,不能因此漠视职工的健康乃至生命权利,法律更不能含含糊糊、不置可否。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都趋向于对职工的保障措施越来越具体,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与处罚越来越严厉。当然这里有用人单位权益、职工权益的平衡,而不是一味给企业加压。”王文华说。
“例如,日本将劳动者在死亡前是否过度工作情况作为最重要的考察依据,美国则将精神压力而导致的劳工伤害作为劳工损害赔偿的范围。”王文华向记者介绍。
对此,王文华认为,应当尽快对“过劳死”在立法中进行具体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特别是对“视同工伤”标准进行修改,将考察劳动者在生前最后3到6个月的工作时间作为判断“过劳死”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过劳死”劳动者的医学鉴定程序和评判标准。
此外,王文华建议,有必要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修改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给司法解释预留应有的空间,否则,在其他法律现在并无规定、未来何时作出规定也不可知的情况下,采取转引的方式立法,意义不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给用人单位加压、保障职工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给企业等用人单位适当减压,在税收等多方面适当减负、规范监督,使得用人单位不至于将压力转嫁到职工头上。”王文华说。(本报记者 蒲晓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注册
于诗词盛宴中看见书香霞浦2024-05-28
闽南网推出专题报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展现篮球比分直播:在补齐养老事业短板,提升养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