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工伤实践中难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过劳死”并非法律概念,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过劳死”也没有进行明确定性。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按照现有规定来看,需要视情况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
应该说,这条规定也算是明确了特定的“过劳死”属于工伤的情况,同时死者家属、劳动者家属在其死亡后,可以依法享有法律上的保护。
但在刘俊海看来,这一规定仍有短板。
“如果晚上两点加完班,回到家之后4点猝死,这种情形是否还算工伤?恐怕很难被认定。事实上,很多‘过劳死’的劳动者是因为长时间过度劳累所致,其损害结果未必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很难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刘俊海说。
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看来,《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一规定还有另一弊端。
“规定中的‘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强调的是抢救时间,换言之,即便发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是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死亡’,也不能‘视同工伤’。于是就出现了不止一起死者职工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单位却坚持要继续抢救的奇葩现象。”王文华说。
刘俊海建议,修改劳动法时对“过劳死”的概念进行界定,工伤的判定不应仅局限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只要经过科学的检验程序证明死因是与工作岗位长期的疲劳、脑力体力透支等因素直接相关,就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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