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牧)户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是农(牧)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牧)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等享有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牧)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牧区)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区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逐步理清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自治区和各地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有能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五、工作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创新户籍管理制度,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十九)加强协调配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办、综治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健全人口管理队伍,严肃法纪,切实加强人口管理。
各地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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