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换老师与学生受伤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最高法《人身损害侵权》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在于校方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及其过错大小的认定。李健认为,校方临时替换了体育老师,存在一定过错,但与学生意外受伤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判决校方承担30%的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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