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练习单杠非老师安排,是学生自我选择
事发后,罗同学家长认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向开福区法院起诉,要求田家炳实验中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6643.43元。
开福区法院认为,罗同学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任课老师在上课期间未向学生提示运动风险、制止学生进行危险运动项目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罗同学受伤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提出,罗同学自身过错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对此,开福区法院表示认可。法院认为,罗同学曾做过心脏手术,不能从事较高强度的体育活动,学校平时均未安排罗同学进行实质性训练项目及考核要求,该事实已在学校、罗同学及监护人间形成共识,罗同学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能认识到在单杠上做引体向上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单杠练习活动系罗同学的自我选择行为,而非老师安排下的行为,故罗同学的自我选择行为系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开福区法院酌情认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罗同学自己承担70%的责任。罗同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共计239260.4元,学校应承担71778.12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罗同学家长并不满意,于是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二审中,双方就侵权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产生了分歧。
罗同学家长认为,学校在上体育课时,只要求罗同学参与站队,解散后便不再管理,因此田家炳实验中学的老师对学生管理有严重过错。事发时练习引体向上的学生不止一名,且老师未履行教育、警示、管理的法定义务,罗同学误认为没有风险进而导致事故发生。
而学校方则强调,体育课安排学生集合的目的不仅是清点人数,还进行了课前体育运动示范等活动,使学生充分了解体育运动的方法和风险后才解散,解散后对罗同学并非不管不问,老师让罗同学接受课前体育运动项目示范教学,然后安排其在旁边观看其他人练习,尽到了管理义务。而且引体向上属于初中中考体育项目,学校日常教学期间对学生进行过提示,学校提供了完备健全的教育设施设备及场地,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
法院认为,学校考虑到罗同学因心脏疾病做过手术,不安排其进行体育活动。罗同学事发时已年满十三周岁,虽未曾参与过体育活动,但应该能认识到体育运动有风险。罗同学在老师未安排、也未询问动作要领、注意事项及进行热身的情况下,贸然在单杠上进行引体向上,其自我选择行为系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其自身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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