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支付6万元报名参加了宣称“私人定制”、艺考保过的培训课程,却未能如愿以偿。因退费产生争议,徐某将培训机构北京惠佳澳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佳澳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女士诉至法院。
9月14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令惠佳澳公司全额退还培训费6万元,黄女士个人在曾经承诺退还的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事情要追溯到2015年3月,徐某与惠佳澳公司签订保过协议,约定惠佳澳公司为徐某量身定制艺考“培训课程”,并承诺徐某在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中国传媒大学等六所院校16个专业中获得至少一个专业的专业课合格证。同时,合同承诺:如果徐某依约完成私人定制课程,未在列明的六大名校中获得任何专业合格证,将全额退款。
合同签订后,徐某分两次将6万元培训费全额转账至惠佳澳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女士的个人账户。徐某参加该公司安排的培训,却未能在2015年的艺考中取得上述六所院校的专业课合格证。
徐某认为,惠佳澳公司应依约退还培训费。协商退款期间,惠佳澳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女士曾表示,出于个人道德的考虑,愿意以个人身份退还4万元课程费用。但惠佳澳公司和黄女士均一直未予退款。此外,徐某称惠佳澳公司系超范围经营,双方签订的合同部分无效,但其中赔偿的承诺有效。为此,徐某将惠佳澳公司、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惠佳澳公司退还培训费6万元,黄女士对其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惠佳澳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根据徐某的情况向其推荐了院校和专业,其应根据推荐进行考试。按照合同约定,徐某不得擅自改变报考计划,但是徐某在报考中央戏剧学院时未按照推荐进行报考,在中国戏曲学院的校考中还曾缺考,此外培训过程中也曾两次以上缺课。依据合同,上述情况不符合退还条件。
黄女士辩称,“作为老师出于道义,我确实曾同意给予徐某部分抚慰金。但是该承诺以双方私下和解为前提,现在我不同意再退还款项,亦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佳澳公司虽超范围经营,但我国目前并无此类教育培训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某在依约完成私人定制课程全部内容之后,未在合同约定的六大院校考试中获得任何专业合格证,根据合同约定,惠佳澳公司应全额退还培训费。黄女士曾同意退还4万元。该信息中未体现以和解为前提,并明示系以个人身份洽谈退费事宜,不代表惠佳澳公司。黄女士的承诺应认定为对惠佳澳公司债务的加入,故黄女士应在其承诺范围内与惠佳澳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惠佳澳公司返还徐某培训费6万元,黄女士就其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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