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一起特殊的猥亵儿童案
男子发红包 诱导姐姐拍下妹妹裸照
随着网络深入生活,猥亵儿童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日前,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检察长吕青办理了一起罕见的利用网络唆使未成年少女拍摄女童裸照案。
2016年11月,徐州云龙警方接到举报,将通过QQ聊天威胁15岁女孩小雅(化名)并索要裸照的徐州铜山人周某抓获,在周某家中查获“云盘”内存储的16个文件,全是未成年少女裸照,除了涉及小雅外,还有名叫“大红”(化名)的少女。在标为“大红”的文件夹内,出现一名貌似八九岁女童的裸照。
经过调查,警方确定“大红”的真实身份是一名16岁少女,与周某网络聊天半个多月,前后接收周某发的800多元红包,应周某要求拍摄、发送了大量自己的裸照。但更过分的是,应周某一再要求,拍了8岁妹妹“小红”(化名)的隐私部位不雅照。今年初,检察机关以周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
周某交代,开始“大红”不愿拍她的妹妹,“小红”也不愿做这种事,觉得羞耻。他就不断发红包甚至威胁,最终在他一步步“指导”下,“大红”趁“小红”睡着拍了裸照。
吕青指出,与传统的猥亵儿童犯罪手段不同,周某利用网络实施猥亵女童,虽然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但也满足邪恶欲望,对被害女童、对其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日前,经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专家呼吁
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应该加重!
近年来,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不断出现,专家为此呼吁,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按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特别提到,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专家指出,根据该规定,犯罪分子只有在“聚众或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能被判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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