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养父母或不具收养资格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部主任何永萍表示,我国《收养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的条件。被侵犯女童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有可能不符合《收养法》中对收养人的要求。
何永萍解释说,《收养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件限制的规定: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所以,推测女童与段某某父母应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何永萍表示。
观点
是否构成犯罪和身份无关
何永萍告诉北青报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判刑根据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 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何永萍介绍。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是否构成犯罪,与养女的身份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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