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买社保属法定义务
职工放弃购买承诺无效
法院认为,原附属学校分立为附属学校和某华学校后,钟某被安排到某华学校工作,某华学校是钟某的实际用人单位。双方在协议分立办学后,就被分流在两个学校的教师在原附属学校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产生的权利义务未进行明确,法院院根据协议中关于班级和教师对半分的约定,确定钟某在原附属学校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某华学校承继。
某华学校主张钟某向某附属学校泄漏该校学生的信息,导致学生流失到附属学校就读。某华学校对该主张无证据予以证明。某华学校以钟某违反学校保密制度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根据,属违法解除。
对失业保险金该不该赔,法院认为,虽然钟某申请放弃购买社会保险,但根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钟某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承诺,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钟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原附属学校和某华学校未为钟某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钟某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钟某要求某华学校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法院判定,由某华学校赔偿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4.5万元。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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