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应有法律边界、合法程序
在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并不稀奇。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加强,教师惩戒学生成了微妙的问题。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或让教育惩戒陷入更加尴尬的境地。
“虐童、体罚与教育惩戒是三个不同的行为。”与会专家朱坚说。在我国,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都明文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但应将教育惩戒与体罚、虐待等行为区分开来,保障适度的教育惩戒权。”朱坚在发言中称,目前,包括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在内的很多国家法律均明确赋予了教师惩戒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法律在赋权的同时,也对惩戒的条件、方式、工具、次数、男女生差异、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避免教师滥用惩戒。
“我们要给教育惩戒权留有法律的空间和边界。”姚建龙表示,但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能等同于允许体罚,更不能等同于允许针对学生的暴力。教师惩戒涉及对学生权利的限制,需要在国家法律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尤其是要明确惩戒的边界。“厘清了边界,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惩治虐童行为。”与此同时,姚建龙认为,家长在指责教师虐待儿童的同时,也应该反思自己,共同为儿童创造无暴力的环境。
学龄前教育属公共服务范畴 政府不能缺位
“学龄前教育与看护,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政府不能缺位,应将其纳入公共服务及儿童福利体系范围。”姚建龙表示,通过对学前教育进行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明确政府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托幼机构及幼儿园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幼儿安全健康。姚建龙同时建议,应系统性地对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完善。
令人欣慰的是,呼吁多年的学前教育立法已加快步伐。日前,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教育部将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目前正进行学前教育立法调研,为学前教育依法办园、规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多名与会专家还建议,要完善家校联系机制,让家委会发挥应有作用。同时,加强幼儿园法治宣传,通过法治巡讲、家长课堂等方式,一方面让家长增强儿童防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对学校和相关托幼机构老师进行法治教育引导,以此强化相关人员的守法意识,警示其不要触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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