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考虑建立信息采集准入机制,从源头设计“防护网”,杜绝采集主体过多过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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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济南交警部门在路口启用了人脸识别设备,系统不仅能对交通违法人脸抓拍取证,还能识别并曝光违法者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据了解,目前重庆,福州等地也在使用这套系统整治行人闯红灯,惩戒措施与济南大体相同。(央广网6月13日)
交警部门采集并公开这些信息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使交通违法者多一些心理顾忌,进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但随随便便就把交通违法者信息公开,并无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现行法律并没有授权交警部门公开交通违法公民的个人信息。
即便出于执法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采集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当妥善保管,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从现在各地“人脸识别”系统的使用现状看,似乎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尽管济南交警支队回应,会把身份证号、住址和单位等重要信息都隐去,但因为这些信息还要通报单位、居委会,以及市文明办,并纳入非机动车和行人诚信管理系统等,点多面广,安全堪忧。
任何事情都应该恪守一个“度”,这个“度”就是法律的边界。对于执法者而言,可以鼓励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做一些创新,但决不能以执法的名义随便逾越法律的边界。交通违法者乱闯红灯的问题久治不愈,有关部门当然可以采取一些更有效的措施,也可以将其与诚信体系挂钩,但一定要注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避免其泄露。
近年来,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社会上对公民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无所不在。因此,有必要考虑建立信息采集准入机制,从源头设计“防护网”,杜绝采集主体过多过滥现象。毕竟,即便是经由正规渠道收集来的信息,也往往存在着泄露风险。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步伐。《刑法》《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都包含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今年5月9日公布的“两高”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划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执法者,理应有更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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