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关心此前广东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
今天,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印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通知表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开展自查。但一些地方在自查工作中,存在自查对象范围不明晰、工作程序不规范、个别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妥善推进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要求,教育厅制定了《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具体方案如下: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要求,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进行审核。
一、工作目标
全面准确核实各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确保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为妥善推进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规范审核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是审核工作责任主体,以县为主、市级复核。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三、审核对象范围
审核对象范围为各地根据《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进行登记的所有人员。
四、审核内容
(一)人员身份。按如下要求审核对象范围内人员的身份情况:
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对象范围内人员属以下情形的,要进一步审核并分类:
1.2016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2.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开除或辞退的人员。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员。
(二)工作年限。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的任教时间,按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算。
(三)其他相关信息。审核原民办代课教师姓名、年龄、户籍地、任教地、证明人、证明人单位、证明人证明、参加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等基本情况。其中,姓名、年龄以身份证记载为准,没有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户籍地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档案材料要有序规范、齐全有效,物证材料要充分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经历,证明人要为有效证明人(有效证明人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或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等),证明人证明要充分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单位、任教经历和任教情况,组织调查要符合程序、严格规范;养老保险情况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结果为准;计划生育情况要以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审核结果为准。
五、审核程序
市、县应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和卫计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审核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等情况;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等情况;卫计部门负责审核原民办代课教师计划生育情况。各地审核工作小组要做好本地区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
(一)县(市、区)审核(4月1日-5月15日)
1.比对核实。由各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对照本县(市、区)户籍地原民办代课教师申报材料,严格按照审核要求,逐人核对、逐项核实。
2.结果公示。各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应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县政府网站及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3.建立台账。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建立完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登记表》(附件1、2)和《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汇总表》(附件3、4)。同时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系统”完善审核信息。
4.汇总上报。县(市、区)审核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将有关表格和工作总结报各地级以上市审核工作小组。
(二)市级复核(5月21日-5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审核工作小组对下辖县(市、区)提交的有材料进行审核,在县(市、区)报送的有关表格上加具意见后存档,并将所有表格电子版、纸质版(仅附件3、4)和本市工作总结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审核工作,将审核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健全相关领导协调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要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强化部门协同;县(市、区)要制定审核工作方案,负责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工作有序规范。
(二)强化工作责任。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首要责任。各地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工作的指导。各地要落实有关工作经费,完善办公条件,为按时保质完成审核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地要不打折扣,务必于2017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审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范操作,加强监管,把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有关部门将组成工作小组,对审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各地要切实加强工作督促,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审核工作稳妥推进、如期完成。
(五)确保社会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和维护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维稳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级维稳责任,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实防止因工作不到位引发不稳定事件,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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