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发布了“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精神慰藉”的义务,并具体描述了若干种实施情景。其中,“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的表述,引发了舆论关注。
对子女精神赡养义务提出具体规定;回应称不具强制性;法律专家认为要求过细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承办该项法案修订事宜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上述法案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有具体实施时间表。这名工作人员强调,新规只具备“道德上的倡导性”,本身并不具强制性。
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
一份正在修订中的地方法案,让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成为舆论焦点。
2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由法制办下发“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在上述草案中,从家庭与社会两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草案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条款内,对子女的赡养义务进行了规定。其第14条,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中要求,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具体实施中,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而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其中即提出看望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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