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认为,网络成瘾现象,首先是一种心理现象,但该现象的认定毕竟属于心理学主观的认定。网络成瘾的标签进行界定是否有明确的标准,该标准是否科学,值得推敲。
在他看来,网络成瘾,一定有发生机制,对该机制进行熔断,是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进行干预最好的方式。按照一般解读,未成年人为什么会对网络沉迷,一个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家庭找不到归宿,缺乏对生活其他事物的热情和归属感;另外一个是网络上有些让未成年人“感兴趣”的东西,比如电视影音作品、游戏等。
由此,学校等教育部门或家长、教师等个人应该及时发现对生活缺乏融入感的未成年人,防止他们在网络寻求归属。另外一点即是发挥学校或者班级社团、活动、学习(计算机、英语、就业、考研、兴趣小组)的吸引力,防止未成年人在学校、家庭迷失。
“本条中,两条规定缺乏一定的过渡。直接从‘宣传教育、干预’到‘防止任何组织借教育名义实施不法行为’,直接从比较宽泛的教育干预到禁止性规定,缺乏具体干预的部门或者活动。中间插入一句具体的正面引导和干预的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田相夏说。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觉得,网络沉迷既是社会问题,也是家庭问题。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应当首先立足于家庭,从强化家庭,特别是监护人的责任入手。而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预,应当在明确家庭责任、征求并寻求家长帮助的前提下来解决相关的问题。现在条文规定的义务主体,侧重点在社会和政府义务,可以考虑把法律义务设置的逻辑起点放在家庭这个环节,由家庭承担主要的责任,社会和政府只承担辅助和帮助的责任。作为补充,也可以对没有尽到主要责任和义务的家庭予以一定的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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