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海南省教育厅近日印发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强化监督。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五)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和学校其他教师等工作人员,经劝诫仍态度恶劣,影响教育形象和校园和谐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九)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的;
(十)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的;
(十一)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教育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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