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对现有体育场馆、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场地设施、中小学校场地设施以及商业性体育设施,创设有序开放的制度。
1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2013年,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讨论并同意重新制定《全民健身条例》。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对该项法规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小娟17日表示,民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不足,不方便就近参加健身活动,是制约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突出问题。
为此,草案提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则,对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和本社区的健身社区组织、健身团队和本社区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有序开放。
草案称,使用这些场地设施进行健身活动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应当支付适当的费用,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开放单位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针对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草案第19条指出,中小学校用于体育教学的场馆和设施主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和城乡社区内按照互助合作、社区共建、资源共享的方式有序开放。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经费支持。
根据草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互助合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或者辖区内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与学校共同负责,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活动规则和费用。城乡社区使用本区域内中小学校场馆和设施的,纳入社区共建范围。(曾鼐/中新网)
(原题为:《北京拟立法推动学校机关单位有序开放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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