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问: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8.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监管细则》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9.问: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答:为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细则》做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10.问: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答:《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二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三要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四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五要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六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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