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魏山虎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的民办教育正在蓬勃发展,借此机会,应当由政府牵头,协会配合,行业自律,多方并举,促进教育健康发展,均衡发展,标准化办学。
(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以及国家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细则,制定自治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从而为自治区的民办教育保驾护航。
(二)、实行择优扶强,特别对投入巨资已实现标准化办学的民办学校,应给与政策倾斜与资金支持,在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中应予专项奖励扶持,各盟市、旗县政府也应设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三)、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可视为去薄弱公办学校轮岗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同时享受民办学校的应有待遇。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特别是年龄接近退休的教师,可去民办学校支教,原公办学校一切待遇不变,同时享受民办学校应有待遇,直到退休。
(四)、对硬件建设已实现标准化办学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在校师生规模、投资规模及达标层次,核定入编人数,每年给予民办学校一定比例的正式教师编制。教育、编委、人事部门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学历、教师资格等要求,通过统一考核,让民办学校符合标准的教师逐批转为入编教师,进入公办教师序列,根据学校办学层级及主管部门,分别由市或旗县区财政按入编教师人数及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给予核拨工资,以稳定优化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
入编教师晋级调资、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教师同等权利;学校停办,入编教师由教育局统一调配到其他公办学校工作,财政支付工资;教师退休后,按公办教师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五)、每年从招考的大学毕业生中分配部分教师去民办学校支教,工资由财政按标准核拨,支教期限一般为6年,期满后,需要回公办学校任教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回公办学校。愿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可继续留任民办学校任教。一直在民办学校任教达到退休条件的,由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后的一切待遇。
(六)、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由学校承担的部分,根据学校办学层级,分别由市及旗县区财政承担
(七)、在招生问题上希望民办中小学能够自主招生,不严格限制民办高中的招生计划,给民办学校以办学的空间。对民办学校的自有教育资源的合理使用不做硬性要求,以便让民办学校的教育资源能发挥其最大效能。
(八)、严格审批及年检制度。对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实施门槛准入制度,制定成立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要求,对于硬件设施、场地、师资逐一核查,定期检查考核,对教育机构的经营者和工作人员及相关教师进行培训指导,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年检工作,对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分类年检评估,对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对平庸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合格者坚决予以停办。
(九)、对公办名校举办国有民办学校严格实行“三独立政策”,即法人、师资、校园及硬件资源、资金与原公办名校完全独立,让民办学校真正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记者王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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