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细则》强调,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细则》强调,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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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诗词盛宴中看见书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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