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规定对考生显然不利。体检医院是由人社部门自行指定的,一旦出现争议,复议机构仍由人社部门指定,结果同样难获信任。也就是说,整个过程缺乏第三方机构和部门的监督。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的规定,也未免过于武断,这等于是剥夺了考生的申诉权。
任何争议的解决之道,或者是诉诸更高的权威;或者是接受第三方监督。如果争议总是在闭合的循环里,非但不可能消弭争端,甚至会引发更多的遐想。因此,公考指定体检机构的做法有必要改改。出现争议之后,复议阶段也可采用几家医疗机构同步体检的办法,多一些比对,就会多一些公开性。
公务员考试体检设置具体的数值,比如血常规检查中白细胞计数,是不是必要,恐怕也有待商榷。就像有人建议的那样,公务员录用的一般岗位应该像普通企业招聘一样,只需诊断考生有无威胁公共安全的疾病,不需严格给某项生化数值确定范围。
此前,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公务员考试体检这么表述:“这个政策是很严酷的。”要知道,政策从来都不应该是“严酷”的,衡量一项政策好不好的标准,首先是有没有顺应民意,让每个参与者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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