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出炉,《意见》明确指出: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
据媒体透露,2017年起某省将向省属高校全部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高校职称评审放权是大势所趋,但放权既要积极,也不能操之过急,要“合理界定和下放”,不能“一锅煮”,要么一个也不放,要么一下子全放,走极端,有放也可以有收。
放前要评估。看具体学科是否具有评审条件,切忌对一所高校所有的学科专业“一刀切”。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专业可下放;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专业千万不能放。如:承担教授资格评审任务的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由具有本专业(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担任。有的高校一些专业(学科)师资力量薄弱,没有这些专业的教授,或者这些专业的教授数量太少以致于凑不齐学科评审组,那么这些专业教授职称评审权就不能下放给这所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必须进行评估,能放则放,不能放千万别放,如果某校所有学科专业都具备评审条件的,可全放;如果部分具备条件的,则部分放;如果全都不具备的,则全不放,等具备了再放。一般来说,某校所有学科专业都具备评审条件的比较罕见。因此,高校职称评审放权,应向高校内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放权,而不是一股脑地向高校所有学科放权。
放后质量要确保。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后,高校就成了职称评审质量保证的主体,在政府从制度层面保障职称评审质量的前提下,学校作为主体应构建职称评审质量的保证体系,明确职称评审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监督机构及各自在职称评审质量保证工作中的职责,建立职责分明、执行和监督分离与联动、闭合循环、可持续提高的工作体制和机制,确保影响职称评审质量的关键因素和关键环节在职称评审全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学校的职称评审质量和水平达到省定的质量标准。
评审权可放,也可收。放后要畅通教师维权和投诉通道,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尽监督管理之责。对于学校领导一手遮天、自己定标准谁符合领导说了算、学校内部矛盾突出、老师之间关系紧张、民怨沸腾、上访频繁的高校,有关部门要果断收回评审权,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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