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健康发展,规范和引导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制定本指南。(教育部规范海外游学 叫停“只游不学”现象)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以下简称:境外研学旅行)是指根据中小学学生的特点和教育教学需要,在学期中或者假期以集体旅行和集中住宿方式,组织中小学学生到境外学习语言和其他短期课程、开展文艺演出和交流比赛、访问友好学校、参加夏(冬)令营等开拓学生视野、有益学生成长的活动。
第三条境外研学旅行应当以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推动跨文化交流,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为目的,有利于促进中小学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丰富中小学的课程内容和社会实践,增进与国外中小学学生的交流和友谊。
第四条举办和实施境外研学旅行要遵循安全、文明、实效的原则,符合中小学学生的特点与需求,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举办境外研学旅行要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具有明确、有益的教育目的和适当、周密的教学内容,把素质教育和体验学习贯穿始终。境外研学旅行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长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计划的1/2。
第六条境外研学旅行要注重活动特色,丰富教育内容,可以选择或者包含环保、科技、人文、自然、历史、文学、艺术、体育等主题活动。
第七条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选择与境外学校、夏冬令营营地等机构合作的,要通过相关渠道核查境外机构的合法性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承接条件,并应在活动宣传阶段即向拟参加活动的学生及其家长做出说明。境外研学旅行需委托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安排境外食宿等事项的,应选择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八条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同拟合作的旅行社、境外机构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协议,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合作事项和标准、各自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对于需要乘坐汽车长途旅行的,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就车辆性能、安全车速、司机规范等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出现车辆老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情形。
第九条举办者不得因与境外机构合作而自行声明免除自身对境外研学旅行的责任义务。
第十条境外研学旅行一般应以小学四年级以上年级的学生为主体,组织三年级以下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参加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特别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十一条境外研学旅行的活动时间和地点应事先进行合理规划,充分考虑中小学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承受能力,一般小学生不宜超过3周,中学生不宜超过6周。每次活动安排不宜超过2个国家,每个国家的参访城市不宜超过4个。除非特别需要,不宜组织跨国多地的境外研学旅行活动。
第十二条选择境外研学旅行目的地,应在兼顾气候、交通、卫生、语言、食宿等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环境安全、友好、文化内涵丰富、教育教学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注重体验多样性文化,不宜偏重单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要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规避战争、疾病、灾害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地区。
第十三条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事先要以书面形式将活动内容、境外食宿安排、所需费用(含保险费用)、文明安全等事项告知学生和家长。学生家长要审慎选择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并向举办者提供书面的署名同意书和学生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境外研学旅行活动的举办者要与学生家长就监护权委托等事宜依法签订协议,并可就学生违反团队规则或者因离团发生意外的责任归属和处置办法等依法做出书面约定。举办者要为学生全员和带队教师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五条举办者要做好学生、家长的行前培训和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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