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农村”户籍地区范围的界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4〕83号,2014年11月4日发)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今年我省高考报名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采集了考生户籍代码信息,考生户籍代码由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两部分共15位代码组成。其中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111 表示主城区、112 表示城乡结合区、121 表示镇中心区、122 表示镇乡结合区、123 表示特殊区域、210 表示乡中心区、220 表示村庄。
结合河南农业大省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实际,我省将城乡分类代码中除“111主城区”以外的区域,作为审核专项计划中的“农村”户籍的区域范围。
“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均要求考生及家长户籍地为“农村”,对报名时信息采集的考生类别为“城镇应届”或“城镇往届”的申请者,系统将提出警告信息。经各级层层审核通过,省招办最终复审认可。最终认可的“农村应届”或“农村往届”将作为考生类别有效信息。因考生本人报名信息填写错误造成的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六、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各级要按照要求做好考生信息公示工作。户籍、学籍资格初审合格考生名单在其本人所在中学张榜公示10个工作日,并同时在县(市、区)招办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省辖市招办和省招办复核通过的考生,均须在其招办网站公示,公示信息保留至8月底。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户籍地信息等。信息公示时,要向社会公布县、市及省(0371-68101616)三级招办的举报电话、网站和信函通讯地址,接受举报和申诉,及时受理、查处、回复资格造假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
七、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者
各级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的要求,把做好农村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查,作为教育精准扶贫的一项重要工作,压实责任,抓好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考生所在学校和县级(市、区)招办共同负有考生资格的审查责任,考生班主任负有直接审核责任,校长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县级招办主任负有主管责任;省和省辖市招生机构负有复审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相关的统筹协调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细致的审核办法,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人,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凡弄虚作假、骗取照顾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考试和录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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