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违纪违规及其他相关政策
1.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在考试录用各个环节,报考人员凡存在弄虚作假、违纪作弊,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及考试秩序,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不依法执行回避规定,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外,一律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关于报考人员因个人原因在招考过程中放弃参加面试、体检、体测、考察或录用等相应资格,有何规定?
报考人员在笔试后任何环节主动放弃相应资格,均需提前与招录单位沟通,并出具本人签字的正式书面材料;若报考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或因报考人员在面试资格确认后的任何环节放弃相应资格导致考录资源浪费,考录正常秩序被扰乱的,可由负责考录工作相应环节的部门记录具体情节,并视情况将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3.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记入诚信档案库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4.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5.《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如果报名时符合我省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我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应如实向所报考的机关报告情况,并立即退出在我省的参考行为,我省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或考察人选。如果考生明知本人已经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机关录用,却依然继续参加我省的公务员招考,我们会将其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库,并告之其所录取的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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