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确定面试对象
笔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招录机关在各招考职位上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四)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
考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及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者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五)面试
面试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可以设置面试分考场。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六)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数1:1确定体检及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七)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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