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深圳市2017年公务员招考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深圳市2017年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深圳市2017年公务员招考考试的行为,本市招考单位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聘任人选。
(三十七)若某职位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其面试名额时,是否削减招考名额?
职位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面试名额时不削减招考名额,但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未达到面试成绩合格线的,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三十八)通过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为360分以上的人员,但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能否报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位?
通过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为360分以上的人员,符合公告和职位的其他要求和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位,但资格初审时须提供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或成绩合格证明,聘任审批时须提供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能提供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聘任资格处理。
(三十九)对招考职位其他条件要求的“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如何理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即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
(四十)体检工作由谁负责?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怎么确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哪些?
体检工作由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涉及体检的主要文件有: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相关职位(含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其相关项目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体检标准仍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他部门招录公务员,都要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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