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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6年高考招生政策出台 今起取消三批录取

来源:荆楚网 2016-05-04 16:31 /

­  十二、录取

­  48.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投档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办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  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招办在投档前向高校提供模拟投档生源分布情况,高校结合模拟投档情况和招生计划数,与省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高校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  49.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平稳顺利,保障各类信息公示和录取信息发布的安全。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和退档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高校和省招办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  在下一轮开始投档后,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轮已投档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所有已录取的考生,一律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

­  50.艺术类专业招生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5〕7号)执行。

­  经教育部批准自行划定文化录取分数线的院校(专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录取方案、各专业录取规则、各专业实际录取考生最低分数,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招办备案。

­  51.体育类分别划定本科、高职高专全省统一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体育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  武汉体育学院可以安排本校体育类30%的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全省统一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优秀的考生,自主确定身体素质测试和文化录取标准。

­  52.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文理类录取的免费师范生、小语种、航海、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军校和国防生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  53.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文件和《教育部 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要求,军事院校(国防生)本科录取执行各学校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

­  54.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分别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关于做好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4]1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0]4号)执行。

­  只有经教育部批准高校才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资格,其他任何高校不得使用追加计划录取省专项统测合格考生。严格按教育部批准招生项目、公示合格名单和录取标准录取。高水平运动队招收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考生的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调整文理类本科批次前的相应要求,不再按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划定,防止因批次减少而大幅降低录取标准。

­  55.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在本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围考生,可由学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省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招委批准后予以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  本科第一批自主招生投档前,省招办根据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对本科第一批所有高校进行模拟投档,生成最终模拟投档线并对社会公布。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应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最终模拟投档线录取考生。

­  56.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执行。

­  57.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执行。

­  58. 实行分类投档录取主要包括本科提前批文理类、高职高专提前批文理类、艺术本科和高职高专,以及其他批次的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省属院校面向当地招生计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西藏班、免费医学生、经院校申请同意的报考生源较少的优势特色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在平行志愿投档时,将分类投档的"专业类"与其他专业区别开来,分类投档、分类录取,分类公布调档线。

­  59.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与院校其他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平行志愿投档时实行分类投档,可以低于本校其他计划投档线,不得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在同批次线上计划不能完成时,可适当降分征集志愿录取。

­  60.湖北理工学院、湖北文理学院、荆楚理工学院面向当地考生的本科计划实行分类投档,可以低于本校其他计划投挡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模拟投档时,若批次线上面向当地招生计划生源不足,则转为面向全省招生计划。

­  61.经院校申请同意的报考生源较少的优势特色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可以低于本校其他计划投挡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

­  62.少数民族预科班投档控制线在院校其他招生计划投档线下8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恩施州、宜昌市的长阳县和五峰县)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在当地高考报名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

­  63.民族班和西藏班投档控制线在院校其他计划投档线下4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民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西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考生。

­  64.航海类本科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经高校申请,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  65.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安排在同批次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实行分类投档。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  66.本科第二批院校生源不足计划公开征集志愿时,若批次线上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有效生源不足,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可以在批次线下20分以内征集志愿。

­  67.高职院校联办本科计划录取,按对应的联办本科院校分类,实行分类投档。最低录取分数为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

­  68.高职高专批文理类分两段录取,两段采取不同的录取方式。第一阶段:所有高职高专招生高校,在省统一划定的平行志愿投档分数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第二阶段:平行志愿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省内高校经在省招办多元互动平台上进行录取,外省院校不参加。

­  69.在常规录取阶段未完成在鄂招生原计划的省内高职高专院校可以进行补录,已经完成在鄂原计划的院校不再参加补录。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  70.技能高考本科按专业类别分别划定文化和专业技能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职高专统一划一条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专业类别划线。技能高考考生录取时,按文化考试分数和专业技能考试分数之和排序,实行分类投档录取。

­  71.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3所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2016年继续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单独招生,从2017年起停止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现代殡仪管理与技术专业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单独招生。

­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面向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听力和肢体残疾考生进行单独招生。

­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等26所高职院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行单独招生。

­  试点高校在4月初完成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已被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技能高考等录取。

­  72.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  73.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  74.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报告需经招生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

­  75.省招办负责打印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  76.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相应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

­  77.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  78.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或向社会公布,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  79.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并报考湖北省属高校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  (1)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  (2)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  (3)烈士子女。

­  82.同时符合第79、80、8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  84.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州)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  85.国家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包括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阳新县和神农架林区等28个县(市、区)。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可以报考国家专项计划:①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②本人具有28个县(市、区)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考生在同一县(市、区);③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  86.高校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幕阜山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参照执行幕阜山区政策的42个县(市、区)。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按高校要求报名参加高校专项计划考核合格的,可以报考高校专项计划。

­  ①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②本人具有42个县(市、区)农村户籍或户籍在已经进行户籍改革的42个 县(市、区)农村地区且连续3年以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或户籍在已经进行户籍改革的农村地区,且与考生在同一县(市、区);③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  实施区域有阳新县、武当山特区、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张湾区、茅箭区、监利县、洪湖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当阳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麻城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等42个县(市、区)。

­  87.全省具有农村户籍的考生或户籍在已经进行户籍改革的农村地区的考生,符合下列(1)(2)条件之一,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可以报考地方专项计划:

­  (1)符合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

­  (2)①全省(不包括42个县(市、区))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或户籍在已经进行户籍改革的农村地区,且考生在该地区户籍满3年以上;②考生具有我省乡镇(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中学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  88.高中阶段通过省教育厅"飞翔计划"录取的农村户籍考生或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考生,且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或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的,可以报考地方专项计划。

­  89.已经完成或正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城乡区域划分代码,确定考生户籍是否在农村地区。2015年城乡区域划分代码(十七位)的第十五位为"2"的表示乡村,户籍在此区域的考生为农村考生。

­  9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  91. 在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可以报考精准扶贫专项计划。

­  92.在我省参加录取的外省籍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全国性优录加分政策,不享受我省地方性优录加分政策。

­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  93.各级招办和高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  94.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报考专项计划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暂停或取消学校该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课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  95.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  十五、附则

­  9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吴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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