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学金
第十七条
香港中文大学提供奖学金予录取为「全额奖学金类」、「全免学费奖学金类」及「本科入学奖学金类」的内地学生。(按此参看奖学金章程)
第十八条
同时选择报读奖学金及非奖学金类的同学,倘高考成绩未达奖学金的录取线,香港中文大学将考虑其非奖学金的专业志愿,按其高考成绩择优而录,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十九条
选择报读奖学金类的同学,经选拔获录取后,于接获录取时亦同时获通知获颁奖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内地学生来港就读须申请「进入许可」标签,香港中文大学将安排获得录取的同学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请来港标签。学生取得标签后,须自行向所在地的公安局申办赴港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于八月下旬抵港就学。大学将举办各类迎新活动,以及安排注册、选课辅导等,协助学生适应学习生活。
第二十二条
香港中文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法为:
香港沙田香港中文大学入学及学生资助处;
电话:(00852)3943 8946 、(00852)3943 8661或13068470068(内地号码专线);
传真 :(00852)2603 5184;
电邮:ugmain@cuhk.edu.hk;
网址:http://www.cuhk.edu.hk/adm/mainland。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香港中文大学入学及学生资助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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