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实施“综合评价录取”的省市除外)。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综合评价录取”按照综合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英语(“综合评价录取”的同分排序按照相应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致远荣誉计划理科所属方向(数学、物理学、生命科学、化学、计算机科学、生物医学科学)在新生中进行招生,学生录取后学籍由原专业转入致远荣誉计划相关专业。
第十七条 我校实行按平台、院(类)招生的学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一般在入学后,根据本人志愿、高考成绩及学校相关测试与规定,在所在平台、院(类)范围内再选择专业方向。
第十八条 交大密西根学院所属专业、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生命与环境交叉平台)、核工程与核技术专业、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以及医学院列入提前批招生的各专业(护理学、预防医学、医学技术类),仅录取填报其专业志愿的考生。(国家专项批次、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预科班除外)
第十九条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思源计划)、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求为A、B。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高校专项计划不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全部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高考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学生入校后,除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日语、德语、临床医学八年制(法语班)等专业外,全部学习英语。
第二十二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医学院在录取中的特殊要求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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