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司的货款挪为己用,之后逃之夭夭。近日,黄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集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要退赔公司的损失。
黄某1989年出生,在一家饲料公司担任业务员,利用代收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他将货款挪为己用。2013年12月,他的这一行为被公司发现,他恳求公司原谅,表示将分期归还。但2014年6月,他离开公司后便再无音讯。据查,从2013年至2014年6月,黄某一共挪用了十多万元,主要用来偿还个人欠款。公司报案后,黄某在漳州落网。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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