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10个月,他(男方)一直在我家吃饭,得付伙食费!”在前男友提出要小丽归还全部彩礼钱时,小丽提出要求对方支付伙食费、精神损失费。经审理,思明法院未支持小丽的要求,并酌定小丽返还彩礼钱6万元及1枚戒指。
2013年,小丽与小雄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很快相恋,并进入谈婚论嫁阶段。2014年5月,两人订婚。当天,小雄家人向小丽父亲转账4万元。20天后,又向小丽父亲转账彩礼钱4万元。
订婚后,小丽和小雄经常吵架。2014年8月,两人分手。3个月后,小丽向小雄退还了1万元。此后,因为其他款项问题未达成一致,一怒之下,小雄将小丽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小雄称,订婚当日,小雄给了小丽1万元现金,另外还给了她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2枚、金耳环一副,合计6145元。除已退还的1万元外,小丽一家还应退还8万元及首饰,共计86145元。
“订婚那天没收到1万元现金,除了一枚戒指,也没有收到其他首饰。”小丽确认收到了小雄家人8万元,但她已用这笔钱购买了结婚用的首饰、衣物、床上用品等,还拍了婚纱照、装修家中木门,“用这钱买的手表和西装已经还给小雄了。”小丽表示,愿意将购买的结婚物品还给对方,但不同意返还戒指。
不过,对于小丽称已返还的手表、西装,小雄予以否认,并称小丽购买的首饰、衣物等均与自己无关,系小丽一家的消费行为。
“他悔婚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得支付精神损失费1.5万元。”小丽还提出,双方恋爱以来,小雄一直在她家吃饭,还应该支付10个月以来的伙食费,每月1000元。
法院对男方提出返还礼金的诉求应予支持。至于小丽所说的手表、西装、10个月伙食费及精神损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经法院判决,小丽应返还彩礼金6万及金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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