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下指令,要求下属将超标几十倍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外,导致厂区外环境遭受污染。近日,这名总经理及其下属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获刑。
李某是一家电镀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生产丝钉,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大量重金属污水,污水中含有六价铬、总铬等污染因子,对环境具有极大破坏性。
2013年7月底,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因改造升级无法使用,李经理在明知应急池容量有限,多余污水将被直接排往厂外的情况下,授意公司的污水处理管理人员小黄将污水全部排放到应急池中。
数天后,小黄在应急池满了以后,直接将污水排放到厂外,结果被厦门市环保局当场查获。经检测,排放的污水中重金属六价铬浓度为2.01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9.05倍,重金属总铬浓度为27.8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6.8倍。案发后,李经理和小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经理和小黄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此,一审分别判处他们二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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