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近日下发通告,决定扩大划定全区为生猪养殖禁养区。通告称,集美区辖区内全部为生猪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退养。任何人不得在辖区范围内从事生猪养殖,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村(居)、农(林)场等基层集体组织及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个人承包地租赁给生猪养殖户建设养猪场。对已出租的集体土地及个人承包地,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与承租养殖户应自行清理出租与承租关系。
另悉,经申报、核实、公示、复核,再重新公示无异议的各生猪养殖业主,填写《生猪养殖场确认表》,签订《退养补助奖励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猪退养、自行拆除达到验收标准的区财政将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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