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涂明) 一男子加盟江西宝岛眼镜公司,而后在厦门开了加盟店,店名叫新宝岛眼镜,并用在户外广告上。厦门宝岛眼镜公司发现后,认为其略去“江西”二字,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是厦门宝岛公司的分店,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告上法院。近日,球探体育比分:高院终审了两家宝岛眼镜公司之间的这场官司。
江西宝岛加盟店不能略“江西”二字?
原告厦门宝岛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5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各类光学眼镜、太阳眼镜、验光配镜仪器等。该公司在厦门开设了多家分公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0年1月22日,被告薛某秀在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设立了厦门市湖里区舒倍宝岛眼镜经营部,经营范围为零售眼镜。店面招牌上写有“宝岛眼镜公司”及“宝岛眼镜公司全国536店”,出售的眼镜盒、眼镜布上也标有“宝岛眼镜公司”。经查,该店其实是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加盟店,薛某秀2009年9月6日与江西宝岛公司签订加盟连锁协议,期限5年。
厦门市中院一审认为,企业的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宝岛眼镜”作为厦门宝岛公司的字号在厦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薛某秀隐去“江西”这一行政区划,“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极为明显,此行为侵害了厦门宝岛公司的合法权益。
随后,厦门中院判薛某秀立即停止在其店招、眼镜盒、眼镜布上突出使用“宝岛眼镜”字样,赔偿原告厦门宝岛公司损失3万元。
终审:江西宝岛加盟店构成不正当竞争
薛某秀不服,提起上诉称:江西宝岛公司系经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他与其签订了加盟连锁协议,该公司也向他出具了授权书。根据双方所签的《加盟协议》约定,他所有的店招、装饰等均是按照江西宝岛公司要求并由其统一制作的。此外,他的店招上的商标与厦门宝岛眼镜公司不同,且他所使用的商标本身也是注册商标,客户通过商标就可以辨认他的店与厦门宝岛眼镜之间的区别。况且店招中将全称予以体现在实践中极为少见,包括厦门宝岛眼镜公司本身也未体现全称,未写为“厦门宝岛公司”,而是标明为“宝岛眼镜”。
球探体育比分:高院认为,厦门宝岛眼镜公司经过十多年经营,其企业名称中的“宝岛”字号在厦门地区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薛某秀作为江西宝岛公司的连锁加盟商,其在所经营门店的店招和所售眼镜的眼镜盒、眼镜布上均未规范使用江西宝岛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且未对所经营门店的性质予以明确,而是突出使用“宝岛眼镜公司”字样,其主观恶意明显,该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店是厦门宝岛公司开设的分店,所销售的系厦门宝岛公司提供的眼镜商品,其行为损害了厦门宝岛公司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薛某秀在其店招和所售眼镜的眼镜盒、眼镜布上标有“狮头”图形注册商标,但该标注不足以起到区别作用。况且,江西宝岛公司对薛某秀加盟门店授权的店名为“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连锁(全国536店)”,薛相关使用行为也不符合授权事项。
最后,球探体育比分:高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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