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部牟利100多元
随后,远某就让人帮忙为其搜集身份证复印件。远某还直接对帮忙搜集身份证复印件者表示,“可通过转卖手机赚钱,也分你们一份”。当拿到1000多份复印件后,远某就将复印件交由符总经理,用于办理申领手机的业务。
据远某交待,领到手机后,由他交给别人转卖,每卖一部,他自己收取人民币140元至150元不等的手续费,并按事先的约定,分给符总经理相应的手续费。按每部手机30元至40元分给符总经理。
拿到这些“抽成”后,符总经理为了多赚钱,不仅乐意继续与远某合作,甚至还介绍了别家公司的老总与远某“共同赚钱”。
之后,远某、符总经理或共同以文化公司名义,或各自伙同他人以其他公司名义骗领手机。
五家公司先后参与
经查,符某至少与5家公司合谋,采取同样方式骗领手机并转卖牟利。据统计,他骗领的手机多达1033部,涉案价值82万多元。其中,符总经理配合骗领的部分,涉案价值28万多元。
但是,骗局最终还是被识破。因为,不久后,该通讯公司相关人员就发现,这些公司申请领取的手机并没有实际使用,更没有达到保底消费额。
2009年5月,通讯公司发现问题后,与公安机关一同展开调查。远某听说这个消息后,就换掉手机号码,并搬家以逃避追查。
2009年11月4日晚,远某在思明区被抓获;次日,符总经理也被抓获。另外,帮忙搜集身份证复印件的苏某也在不久后落网,而购买其中部分手机的饶某在获悉案发后,也主动向警方投案。
近日,思明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除远某和符总经理获刑外,苏某也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款10000元。而饶某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罚款5000元。另外,法官还要求远某、符总经理应共同退赔被害单位8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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