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昨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是一次关于如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如何对待创业失败者、如何补齐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的深刻法治实践,体现了特区“敢为人先”的勇气和“立法为民”的温度,同时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厦门方案”。
本报今起开设“聚焦个人破产保护立法·厦门探索”专栏,通过一系列报道,对《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的权威解读和深度呈现,旨在生动诠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市民群众对该条例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厦门“营商环境日”当天起正式实施。
这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的首次立法实践,也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法规,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道路上迈出重要步伐。《条例》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和社会再生机会,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宝贵经验。
本部法规是如何诞生的?立法过程和背后蕴含着哪些智慧和力量?制度设计又有何前瞻性、首创性以及人文关怀?本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及《条例》立法工作专班、专家起草组进行权威解读。
立法过程
[立法背景]
肩负探路先行与地方创新的双重使命
《条例》的诞生,源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时代背景与迫切的市场需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将其作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厦门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先行开展个人破产保护立法,正是对这一顶层设计的积极响应和生动实践。
个人破产制度涉及基本民事制度和诉讼制度。厦门能够继深圳之后,成为全国第二个开展个人破产地方立法的城市,得益于中央赋予的综合改革试点的重大使命。正如《条例》立法专班组长、时任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成全所言:“中央将这项任务交给厦门,是对厦门的信任,厦门有责任为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试验、探路先行。”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符合厦门自身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明哲表示,厦门正以综合改革试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在个人破产领域先行立法探索,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依法豁免诚信债务人的剩余债务,使其从债务枷锁中解脱,重新融入社会,恢复活力和创造力,从而吸引和集聚更多人才资源来厦创新创业,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和制度高地。
[立法进程]
18 个月匠心打磨
坚持“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
高起点高水平,组建顶尖立法专家团队
厦门市委高度重视,对《条例》立法进行部署,提出要求。2023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将《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缺乏了解,甚至片面认为破产通道会助长逃废债。”王成全觉得,“接到立法任务后,每一步都是摸着石头过河。”
“道虽远,行则将至。”攻克立法之难,关键在于建立起与这项特殊立法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去年3月,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格局基础上,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创新工作机制,首次采用“立法专班+专家组”模式,从组织上、机制上保障立法“高起点、高水平”。
立法工作专班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汇报,作出安排。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整合市人大法制委、监察司法委和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门单位力量,形成高效协同的强大合力,统筹推进立法工作。
专家起草组由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委杜万华、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领衔,30余人团队涵盖全国知名法学院校专家学者、各地破产法庭及其他实务部门相关负责人,既有前沿的理论支撑,更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王成全表示:“这是一支汇聚我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领域顶尖力量的立法团队”。
科学立法,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
自去年3月起,立法专班先后多次赴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院、司法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汇报沟通,前往深圳、温州、杭州等地考察调研,学习借鉴日本、德国、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立法例,吸收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王成全说,“这种‘上联下达、内外兼顾’的模式,确保立法工作始终紧扣国家大局。”
其间,专班先后召开8次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立法既保持科学性又符合厦门实际。专班与起草组密切配合,历时一年,十易其稿,最终形成草案建议稿。
“这部法规凝聚了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也包含了专家起草组的心血和付出。”王成全感慨道,自去年3月起,到如今表决通过,法规历经了约18 个月的攻坚和匠心打磨。这也是自1994年厦门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范围最为广泛、法规体量最大(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的一部法规。
开门立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条例(草案)》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密集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专家学者、法官、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破产管理人、金融机构等群体单位的意见建议。这是开门立法的必经过程,鉴于厦门此次立法引发全国关注,立法专班思考着:“如何将‘开门立法’之门进一步打开?”
结合市人大法制委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立法专班探索全流程立法宣传新模式,通过开展蹲点式调查采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准确、生动地深度报道法规的立法背景、作用意义、特色亮点、制度安排等内容,创新将立法调研论证的系列报道作为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具体实践。
既是开门立法,也是民主立法。《条例》审议修改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先后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21场,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597条,其中采纳81条,部分采纳28条,集中改稿8次,做较大修改10多次。“很多条文修改直接来源于基层声音。”李明哲举例,如在豁免财产制度设计中,有经营者提出烧烤店、咖啡店一些定制化设备如果拍卖可能没多少价值,但对维持经营至关重要,建议可以保留不用于清偿债务。法制委经研究吸纳该意见,将“生产经营必需的物品和合理费用”也列入豁免财产范围,在保证债务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为其东山再起保留必要的生产工具。
在与债务人(尤其是企业家群体)的座谈中,法制委了解到,信用修复是他们“东山再起”的关键需求。李明哲说:“若因破产导致的各种信用限制长期不解除,即使获得债务豁免,也难以重新参与生产经营。”为此,《条例》在修改过程中专设了信用修复专章,明确修复渠道与具体措施,将民意直接转化为条文,真正实现“立法为民”。
《条例》立法时间轴
2024年3月
立法工作专班和专家起草组成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2025年3月19日
《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5年3月24日
《条例(草案)》在《厦门日报》、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4月25日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2025年6月27日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2025年8月25日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三审。
2025年8月26日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条例》。
条例解读
《条例》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参照企业破产法基本框架,充分借鉴深圳以及域外个人破产立法经验,以“全面保护、多元供给、科学高效、坚实保障”为核心,立足厦门自身实际和改革需求开展制度设计,在内容上呈现诸多亮点特色。
亮点1:“保护”入名,创新立法理念平衡保护各方利益
《条例》名称中加入“保护”二字,开创个人破产立法先例。这不仅是一种立法理念的创新,更是对个人破产制度价值的准确界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解读:“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中的‘保护’二字不能狭隘理解,它是以人民为中心,公平保护各方利益——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
保护债权人:建立破产信息公示平台,强化财产申报和调查机制,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实现破产财产的全面清查和归集;设立撤销制度,严厉打击偏颇性清偿、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通过公平有序的集体清偿程序,避免个别执行中的“抢先清偿”,实现债权回收最大化。
保护债务人:建立豁免财产制度,保障其本人及家属基本生活与发展权;创设信用修复专章,打造分阶段修复路径,帮助债务人重返社会经济生活;为诚实而不幸者提供余债免除、东山再起的希望。
保护社会利益:通过债务清理化解矛盾,避免债务危机引发社会不稳定,同时释放债务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再就业、再创业。
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到“诚信者有重生机会”,厦门以这部《条例》,重塑市场经济的“债务观”与“失败观”。正如杜万华所言:“一部成熟的个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走向完善的标志,厦门的立法探索为我国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积累了重要经验。”
亮点2:多项制度全国首创,回应改革实践需求
《条例》全国首创“咨询辅导前置+债务清理”程序,创设了三大特别破产程序,填补制度空白。
将咨询辅导设置为前置程序,创设债务清理程序。该程序参考日本、德国等国家经验,旨在通过非诉方式高效化解债务纠纷,若达成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若未达成协议,则可无缝对接后续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该程序具有保密、免费的特点,为债务人提供多元程序选择,体现了立法的人文关怀。
创设“信用修复”专章,打造分阶段信用修复路径,包括解除债务人行为限制、金融信用信息更新、出具信用修复证明、破产信息终止公开等,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更好重新融入社会。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遗产偿债难”“夫妻财产混同”“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等问题,《条例》专设“特别破产程序”一章。
遗产破产程序: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启动遗产破产。“若没有这一程序,可能出现部分债权人抢先执行遗产,其他债权人权益受损。”王欣新举例,如被继承人留下一套房产和超过房产价值的债务,遗产破产可确保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夫妻共同破产程序:夫妻财产高度混同、不合并破产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申请共同破产。“有的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让配偶‘净身出户’以逃避债务,这一程序能堵住漏洞。”王欣新解释,共同破产将夫妻财产合并清算,确保债务公平清偿。
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程序:私营企业主为企业贷款提供连带担保,企业破产后个人陷入债务危机的,可申请“个人+ 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这解决了‘企业破产、个人背债’的痛点。”王欣新指出,厦门的制度设计更贴合民营经济特点。
亮点3:程序“无缝衔接”,提升司法效能
《条例》优化设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程序间的衔接与转换,作出更加完整、合理的制度安排,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至财产分配方案通过前,债务人可申请转入重整或和解;重整、和解不成,直接转入清算,最大限度释放各程序的不同价值功能。
“这些制度设计能充分释放重整、和解的‘拯救价值’,减少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因 ‘清算’而彻底退出市场,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司法运行效率。”徐阳光指出。
亮点4:全链条防逃债,筑牢制度“防火墙”
针对社会最关注的“逃废债”问题,《条例》设置 “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
财产申报与调查:规定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包括破产申请前五年内财产变动情况,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近亲属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等,同时管理人有权调查核实;设置可撤销、无效及禁止个别清偿等财产处分规则。
债务不豁免情形:明确10类债务不得免除,如债务人知悉但在庭前债务清理中未如实报告的债务不得豁免。7种情形不得免除剩余债务,如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无法获得债务豁免。
终身追责: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剩余债务豁免裁定,在其有生之年都可能被撤销。
多部门协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可调查债务人诚信状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与法院、税务、征信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让“逃债者”无处遁形。
“我们要让不诚信者‘瑟瑟发抖’,让诚信者‘安心重生’。”李明哲强调,《条例》的底线是“绝不保护恶意逃债者”,实现公平偿债。
亮点5:强化持续有力的实施保障
《条例》建立契合改革实践需求的府院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实行破产审判事务和破产行政事务相分离,设立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定位,赋予其行政处罚权,为制度实施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设立破产援助资金,创设公职管理人制度和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为管理人勤勉履职筑牢支撑。
(厦门日报记者 蔡绵绵 通讯员 陈聪艺 肖铧琳 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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