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昨日,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厦门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无环保标志的车辆将禁止通行。
非厦门登记的车辆
可申请临时环保标志
《草案》规定,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草案》规定,本市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草案》还对外地车辆转入厦门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防止外地高排放二手车进入厦门使用。《草案》还禁止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挂车转入厦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谢海生局长说,非厦门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申请临时环保标志,方便在厦门通行。
检测不过关
不发环保标志
为防止机动车排气污染,厦门今后将对机动车实行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测。《草案》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抽测将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测同时同地进行,对排气污染不符合标准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前,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没有处理完毕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草案》还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定期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拒绝。抽测不符合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环保标志,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且责令其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维修治理后,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符合标准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客运出租车辆
营运期限减为5年
厦门客运出租车辆的营运期限现为6年。但在客运出租车辆营运期限满5年后,车辆行驶里程会超过国家规定的50万公里的报废规定。而超过报废里程的客运出租车辆,污染排放比重大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草案》规定,新增或者更新具有燃油动力装置的客运出租车辆,其营运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单一气体燃料的车型除外。客运出租车辆营运期满后不得在本市转为非营运车。
《草案》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以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并对淘汰更新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等内容作了规定。(本网记者 江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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