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哺乳期 老公能离婚吗?
法官判决“不准离”
这边,老婆还在哺乳;那边,老公却在起诉离婚。
在法庭上,孩子的妈妈不愿离婚,多次恳求老公说“宝宝需要一个完整的家”。
恳求未能挽留老公的心,不过,法官判决暂时帮她保住了 “一个完整的家”。近日,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老公阿海的离婚诉求。
老婆哺乳期 老公闹离婚
这对夫妻,都是海沧人,家住海沧街道。他们都是80后,老公阿海年龄比妻子小林大,差了三岁。
“我们是有感情基础的。”小林说,夫妻二人是经阿海的阿姨介绍,认识并相恋,谈恋爱半年多后,才于2011年年初结婚的。
不过,结婚半年多后,2011年8月份,小林就被老公赶回娘家。她说:“我至今不清楚,他为什么要提离婚。”
据法官了解,他们夫妻二人都是海沧当地人,经济情况也不错,老公月薪3000多元,妻子每月也有2100多元收入。
应该说,经济不是他们夫妻闹离婚的原因。但是,据老公起诉说,他们夫妻总是吵架。
怀孕七个月 想打掉孩子
飞飞(化名)已经6个月大,但现在,他还没有断奶,还离不开妈妈的照顾。
父母闹离婚,对飞飞来说,是件不幸的事。更不幸的是,他差点在娘胎里就被打掉。
飞飞还在娘胎中,刚7个月大时,他的父母就去计生办申请“终止妊娠”,就是要打掉孩子。
但是,究竟是哪一方先提出要打掉孩子的?针对一问题,夫妻二人在法庭上各执一词。
根据飞飞爸爸提交给法庭的证据,2011年9月30日,孩子的妈妈曾向海沧街道办事处申请终止妊娠手术。
阿海说,当时,是妻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单方面提出终止妊娠的申请。
但是,小林则反驳说,她没有在申请表上签字,事实上,是老公拿离婚威胁她,三番五次要求她去申请终止妊娠的。
庭辩焦点 离,还是不离?
通常,“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该不该结束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夫妻二人也是各执一词。
老公说,他们感情早已破裂,两人婚后不久就吵架,一直吵到妻子回娘家,从此避而不见,“她没有履行妻子的义务,又把小孩带走,让我无法探视小孩,还把我的手机列入黑名单”。
但是,妻子则说:“不同意离婚,因为夫妻感情还在。”她解释说,去年8月份,她是被“赶回娘家”的,而且,是丈夫阿海经常骚扰她,还三番五次要求离婚。
阿海对妻子的说法不以为然,他还在法庭上指出,妻子“对公婆不孝顺”。
对丈夫的这一说法,小林予以否认。她说,其实在老公所说的“感情不和期间”,双方父母有过多次沟通。小林父母还曾经去阿海家沟通,但是,却被阿海家赶出来。而且,小林还曾经到妇联申请调解,但阿海也不同意调解。
在法庭最后陈述时,阿海坚持不调解,执意要离婚。而小林则坚持“不离”,她说:“宝宝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我也还想回家。”
法官说法女性哺乳期 老公不能离
法官说,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婆还在哺乳期内,老公不得提出离婚。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因被告小林分娩不满一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因此,法官裁定驳回阿海的离婚诉求。
法官说,《婚姻法》规定,不让哺乳期女性的配偶提出离婚,其意义在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和更好的成长环境。
职工哺乳期 公司能开除吗?
法官判决“可以开”
哺乳期妇女的权益应该保障。但是,如果有女职员在哺乳期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能不能开除?
近日,海沧区一公司就因开除哺乳期妇女被告上法庭。
产妇不上班 遭公司解雇
周女士今年39岁,她在厦门一家糖果公司工作已经三年。
2009年中旬,周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高龄怀孕的周女士也非常看重这个孩子,12月28日孩子出生,于是周女士跟公司请了90天的产假。产假从2009年12月29日开始,到2010年3月29日截止。
随后,周女士就没去公司上班,一直在家坐月子。到了4月2日,周女士回到公司,对经理说“手痛”,要请事假。
想到周女士刚刚生产没多久,还要哺乳小孩子,公司经理就同意了她的请求,让她请假到5月15日。
到了5月17日,周女士才回到公司。可没想到,周女士这回上班,也仅上了一天半,就又说“查孕”,要请假7小时。但是,从此以后,她就再也没来过公司了。
“想到她还在哺乳期,我们公司也不敢辞退她,就一直在等。等了5个多月。”公司的经理表示,这期间,公司派人去叫周女士上班,还寄了告知函给她,她都不理睬。
于是,2010年11月24日,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起诉到法院 索赔5万多
被公司解雇后,今年3月份,周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遭驳回后,近日她又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
周女士认为,公司开除哺乳期妇女是违法无效的。她还认为,在2012年3月15日之前,她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一直没解除。
因此,她起诉要求,公司要支付给她这几年的“欠薪”,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起来一共5万多元。
不过,公司则反驳说,公司针对周女士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在法庭上,周女士说,并非自己不到公司上班,产假结束后,是公司同意她在哺乳期内,可不用到公司上班。
但是,公司否认了周女士的说辞。据了解,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也经过了工会的同意。
法官说法哺乳期妇女也可以辞退
经审理,一审法官最终采纳了被告公司的答辩意见,认定公司有权开除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判决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障了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哺乳期的权益。但是,这种权益并不能够被滥用。如果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仍可过失性辞退女职工。怀孕、生产和哺乳不是万能的借口,如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仍可辞退劳动者。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女士从2010年4月2日开始请事假45天,2010年5月18日请事假1天,此后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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